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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3-04-26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经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1月25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一条,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作了规定。




“制定这个《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务院确定我市为第一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的具体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蒋凯文介绍说,为贯彻落实固废法,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相应的配套衔接规定,解决我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运处置不规范、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同时,该《条例》也是继2020年出台施行工业固废条例和生活垃圾条例后,又一部为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建立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固废法的要求,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配套建立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强化运输监管,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责任和规范行业监管三个方面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察考核,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措施等规定,是推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体现。针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选址用地难、布局不合理、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条例》也作了具体规范。针对城市道路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影响道路及周边环境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隔离作业,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此外,《条例》还设立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义务等条款,破解了装修垃圾管理等难题。

来源:邳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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