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C公司承建了L市市区某条主干道的延伸段项目,因道路开口施工,需要占用、挖掘与施工路段相交接的另一条城市道路,得到了管理部门的批准。D公司承接了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碰接天然气管道的施工,办理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手续。
L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日常巡查任务时,开车经过C公司和D公司的施工现场,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俩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分别出示了已办理的《L市占(挖)道路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照许可事项内容仔细核查后,认为C公司和D公司的施工行为均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行政处罚。施工人员一听,有点儿懵,又有点儿急:“我们办证了呀!怎么还罚啊?不行不行,让我们领导来弄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 C公司和D公司已经办理了占(挖)道许可证,为什么还要被处罚呢?
二、法律分析
面对闻讯赶来且有点儿激动的C公司、D公司的受委托人,L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作了解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C公司出示的《L市占(挖)道路许可证》上载明,批准开挖面积100平方米、占用面积200平方米,有效期为1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C公司施工作业面积符合要求,但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7天了。
2. D公司现场提供的《L市占(挖)道路许可证》显示,批准开挖面积8平方米、占用面积20平方米,有效期为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D公司的许可证尚未到期,开挖面积符合要求,但实际占道作业面积远远超过了批准面积。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规定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如有违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C公司和D公司的受委托人听完后,平静了很多,惭愧地表示:因为自己管理工作不到位,还心存侥幸,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愿意立刻改正并接受处罚。
三、重要提醒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自觉遵守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的管理,接受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能擅自移动位置、超面积占挖、超期限施工。依据施工的难易程度、进展速度等实际情况,如果确实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到所在地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或以省事情、图方便为由,在未办理变更审批的情况下“先斩后奏”!您想想,如果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不能参加其它工程竞标,甚至是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很-不-划-算呢!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施工不规范,后悔没用了!
四、温故知新
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最后,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今天的内容:
办理了占(挖)道许可证还会被罚吗?
A. 有可能 B. 不可能
来源: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案件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