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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政处罚事项781项!江苏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有了裁量新基准
发布时间:2021-01-07

2020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于日前下发公布,《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地细化了全省住建领域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自由裁量,更好地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此前,全省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也先后实施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作,但是由于各自掌握的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形成了相同事项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同事不同罚”的状况。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相关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国家“四级四同”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对住建系统省市县三级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修订,全面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并邀请省司法厅、省高院、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南京大学、省委党校的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

此次颁布的《裁量基准》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编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的具体划分,共计包括行政处罚事项781项。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裁量基准》适用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有利于当事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公布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以下简称《编制和适用规则》)还明确了9种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情形,对据不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也做了明确界定。据悉,《裁量基准》和《编制和适用规则》将作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指导性规范,在行政执法中予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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