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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办法,规范执法行为——邳州市城管局严格执行“两统一三级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2

第一条 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四个城管”的执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两统一三级审核”制度是指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办结,办理过程需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制度。未实行“两统一三级审核”制度的执法事项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三条 实行“两统一、三级审核”制度的执法事项包括:

(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审批局集中受理后交办我局踏勘或联合我局踏勘的许可踏勘事项;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其他需要纳入两统一三级审核的执法事项。

第四条 推行城管执法数字化智慧化。充分依托省住建厅执法平台、城管数字化指挥平台、局内网、政务外网等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事项的网上受理、登记、流转、审批、统计、备查、监管和综合查询等,落实“不见面审批”。

第五条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广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编制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材料、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六条 推进城管行政执法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审核等三项制度,公示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结果,以书面、视频音像等多载体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标准,统一处罚尺度,严格法制审核,推进相同案件无差别处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综合服务大厅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八条 综合服务大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

(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综合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他单位、科室、个人不得另行接件。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天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应签署《社会信用承诺书》,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综合服务大厅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综合服务大厅受理申请后,应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将申请事项、申请人、申请内容及提交材料表述清楚,按业务分工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后,通过局内网行政审批系统转交给相关科室、单位进行踏勘。

第十一条 踏勘单位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后,应在2日内安排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确需和申请人核实相关事项的,可联系申请人到现场说明情况。踏勘完毕应在《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中“踏勘单位意见”栏填写踏勘过程、踏勘情况及踏勘建议,需收费的提出收费依据和收费建议。由踏勘人签字或踏勘单位盖章后提交给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查。一般事项尽量当场办结、当日办结。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应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踏勘建议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中“行政审批科意见”栏内签署审查处理意见,提交给局领导审批。一般事项尽量当日办结。需要采取公开竞标、拍卖、协议出让公共资源类许可事项,由局招标小组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局领导审核签批后,转交给服务大厅依照领导签批意见依法作出《邳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许可事项事后监管部门,一份留档备查。

建筑垃圾处置费、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公共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许可踏勘环节中,在综合服务大厅统一收取,统一出具票据,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也不得代收。综合服务大厅应将缴费、收费情况在内网中及时公示,互相监督、便于监管。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申请事项的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没有按照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实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综合服务大厅对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归档及流程的衔接、及办理期限的督办。各办理环节不得拖延、逾期,保证受理事项及时办结。

第十六 已经移交审批局集中行使的审批事项,需我局提出踏勘意见或联合踏勘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统一应用省住建厅执法平台办理,实行网上办案。由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出具执法文书和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办理处罚案件应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录入省执法平台案件管理子系统。符合立案条件的,录入执法平台中的行政处罚子系统,按审核流程提交承办机构负责人、政策法规科、局领导分别审核。

第十九条 三级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文书制作规范、音像全过程记录、是否需要移交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实行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属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范围的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启动协调机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制作执法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当事人统一到综合服务大厅接受处理,综合服务大厅从执法平台调取案件印制相应法律文书,开具相关票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主动到综合服务大厅接受处理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按送达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两统一三级审核”制度纳入局法治城管执法绩效考核,违反本制度规定,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邳州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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