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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处置 难从何来
发布时间:2019-12-26

城管人都知道违建处理工作是城管部门一项重要但是又比较难处理的工作,各地同仁遇到该项工作无不头大。今年也是“五年治违”的第四年,距离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设定截至日期仅有一年多这几年里各地也陆续处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违法建设,尤其是2018年陕西“秦岭违建”和2019年石家庄“西山别墅违法建设”的处置都让人们看到了中央对于违法建设处置的坚定决心。然而实际工作中也不得不承认,并不是所有的违建处置起来都能像秦岭违建这般快速高效的,在依法依规的查处中,几乎每一起违建案件处置都面临重重困难。下面笔者结合一年多来处理的近300起违法建设案件(举报),谈谈目前违法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难题,抛砖引玉,希望能听听其他同行的经验。

1、法律法规不健全,认定界限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实际工作中,具体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建设”,并不是十分具体,明确;对于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建筑是否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可以作为辅助性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对新增违建和存量违建的处置方式是有一定区别的:对于新增违建,几乎都做到快速而彻底的拆除,对于存量违建,尚不能做到即查即拆。这种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就给认定已建成违建留下了明显的空子,究竟什么时间段建成的可以认定为存量违建,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也没有成文的约定,而这种不明确就给处理那些刚建成不久的违建带来了困难——究竟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坚决的拆除,还是采取一般程序按部就班的处理,其中的分寸并不是每个执法人员都能拿捏准确的。

另外对于一些新形态的搭建,如:可移动式集装箱,非固定可折叠式雨棚,不密封的阳光棚,大型可移动的宠物笼舍(鸽舍)……,这些是否该认定为违法建设,也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老屋进行部分翻新,是否该认定为违法建设,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有时即使同一地方,城市和乡村的政策也不相同,这些模糊地带给日常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扰。还有一些临时建筑,早期为了各种各样的用途,取得了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而至今尚未拆除,这些建筑该如何处理,同样也是一大难题。

裙楼平台防护棚

2、体制机制不完善,联动机制不默契。各级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受上位法的限制,配合协作尚不能亲密无间。在违建查处工作中,各部门各管一块,城管负责前期的调查取证和后期的整改拆除工作,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中间的认定工作,几方的信息不能实时共享,虽有一些成熟的流程进行传递,但是有些信息难免在传递过程中失真,比如对于一些早期资料不健全的老房子,想对其进行鉴定是否为违法建设就尤为困难。在前期认定过程中,真正负责认定的部门因为各种原因经常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仅凭城管部门的前期取证进行认定,这也导致一些认定结果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此外现实中还存在城管部门“求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的现状。可以说目前的违法建设认定机制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当前国土部门的国土监测系统已经非常成熟,通过卫星图片随时可以掌控管辖区域内的建设情况,这就大大提高了对新增建设的监管效率,然而城管、住建系统并不掌握这些数据,还只能通过传统的巡查、举报等方式来发现新增违建,效率较为低下。如果各部门能共享其中部分数据,或者国土部门能够主动出击,加强对新增建设的识别鉴定,那么相信至少在新增违建的管控方面,一定能做到有案必查,有建必拆。

3、规划设计不合理,源头管理不到位。实际工作,笔者发现不少违法建设的出现都是由于房屋设计不合理或者质量不过关造成的,比如:有的顶楼留有大面积的露天阳台,这种阳台一方面不便于晾晒,另一方面日久天长还会有漏水问题,即使通过一些防水措施做防护,也只能管用三五年,每隔几年修理一次,费用相当高,因此不少人选择搭建阳光房密封起来,既解决了晾晒问题,也解决了漏水问题,一举两得。然而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属于违法建设,普通市民搭建阳光房完全不可能取得该证,最终必然让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实际上此类问题在房屋设计之初就应该被考虑到,如果当初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审查此类设计存在缺陷的房屋建设,相信今天此类的问题必定大大减少。

此外在一些新开发建设的房屋中,有的开发商在房屋户型图设计之初就留下了搭建违法建设的潜在空间,这在一些别墅类房屋中尤为常见,笔者曾经在处理一起违建案件中发现,只有目前违建部分建设起来才应该是合理的,不建设反而很奇怪。房屋销售时一些销售人员也或明或暗的向购房人介绍可以如何占便宜,最终降低购房成本,而购房人一旦实施建设行为,则必然触犯法律,这也是一些新小区群体性违法建设矛盾的根源。


高层楼顶阳台违建阳光房

4、出工出力不讨好,地方政府不积极。当代社会对于每个人来说,房子都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因此可以说拆违就如同割肉,很难有什么理由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尤其是一些能够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违法建设,要想进行拆除就难上加难了。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城中村的不少业主将家中数间甚至数十间疑似违建的房屋全部出租出去给一些外来务工者,保守估计这些业主每年的租金少的三五万元,多的二三十万元。单凭城管一个部门,要想拆除此类违法建设,几乎不可能,尤其是群体性违建比较多的聚居区(城中村),典型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特点也就特别明显。如果想拆除这些地方的违建,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是业主,二是租客),因此说拆违工作属于典型的费力不讨好。

实际工作中,每次拆违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作保障,生怕出现意外事件,尤其是遇到个别毫无法律意识的当事人,“一哭二闹三上吊”都是驾轻就熟的路子,处置不当的话,轻则被问责,重则丢了乌纱帽。因此地方政府对待违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也就不可能像对待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那么高了,这是十分正常的思维。

拆除历史性违建

5、违建业主不理解,执法力量不充裕。以笔者所在的东部四线小城市为例,每个城管中队均有2-4人负责违建调查工作,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都有1-2名工作人员负责违建认定工作,但是相对于成千上万的存量违建来说——杯水车薪。因此,大家也只能将主要力量投放在控制新增违建方面,对于存量违建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即使如此,虽全力以赴处理新增违建,也面临着人手不足问题,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入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对于存量违建就更不用说了,笔者经常听到一些当事人说“现在像我这种十几二十年的违建多得很,有的比你们都大,管得过来吗,要拆你们一起拆,别人家的不拆,别想来拆我的。”笔者以前曾听一些老同事开玩笑,即使全市人民双手赞成,鼓掌欢迎我们处理违建,要想全部认定并拆完所有的违法建设,也要很长时间,而这些建筑垃圾如何清理届时又将会成为新的问题。


6、个别部门不作为,群众需求不满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房屋至今都有三四十年的房龄,加之当时建房的材料寿命有限,这些房屋大多已经老旧,甚至有的已经鉴定为危房,急需翻建,乃至整体搬迁,然而由于城市建成区都做了较为细致的长远规划,其中个别规划与现有的居民需求明显产生矛盾,而不少地方政府规划部门为便于今后更好的推动规划的落实,便一刀切的禁止老房翻新或重建,让群众“主动”拆迁转移,腾出土地,这些部门的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直接导致当事人未批先建而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建设,但是处理此类违建却又极易引发干群矛盾,难之又难。


城中村辅房

此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是低收入群体或者其他困难群体的违建,也有一些因房改不彻底而被动形成的历史性违建,还有一些拆除难度极高的违建,……这些违建的处置也都是难题一个。

违法建设作为城市发展中一个独特的现象,大部分的危害性甚至没有盗窃、抢劫等行为严重,而且其成因非常复杂,笔者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中,几乎每一起当事人都能说出自己认为很合理的理由来,因此处理这些工作时候多少都有些困难。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除了我们自身加强查处力度外,也急需积极借鉴其他地方优秀经验,打开新思路,实行新办法,让违建处置更加高效。

作者:张瑞西,13951989755

单位: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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